第四章  规划实施措施、建议

第十七条、规范规划管理。本规划一经批准,必须严格执行。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。建立完善的住宅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制度、土地供应申请、审批制度、规划管理审批制度,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和联动,确保规划顺利实施。

第十八条充分发挥政府的综合调控和引导职能。一是要强化政府在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调控和引导作用。二是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,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。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,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,全面、及时、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。三是要加强闲置土地管理,加大土地盘整力度,确保住宅土地的供应。四是要严格控制用地总量和规模总量,动态跟踪市场,严防超量开发,导致新的空置房产生。

第十九条、加大宣传力度。充分发挥电视、广播、报刊、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,在保障公众对住宅建设规划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同时,针对目前惠州购房户偏向于选择中大户型住宅的消费心理,加强引导,使购房户转向购买中小户型的住宅,为规划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。

第二十条、城市规划、国土、建设、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,认真履行职责,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,严格程序,密切合作,各司其职,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。

(一)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,对拟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房建筑套密度(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)、住宅面积净密度(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)两项强制性指标。

(二)、在下达规划要点和条件时,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、建筑高度、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,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,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,公开告知土地竞标单位。

(三)、对擅自突破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,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,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,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。

第二十一条、成立住房建设领导小组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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